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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金融律师,可以说已经经历了许多战斗,但在较近的一些案例中,是旧革命遇到了新的问题,这引发了一些思考,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因为许多企业都是被金融机构吸引并来到门口的,所以他们经常接管典型的困难和复杂的疾病,以及长期无法攻击的硬骨头,甚至面临失败和危险的案例。但在过去,我们总是能把失败变成胜利,因为我们有丰富的奋斗经验、强大的综合能力和良好的沟通渠道。
然而,近年来我们遇到的一些金融创新案件让我们发现,如果我们遵循过去的传统思维,律师们会感到非常困难,甚至会感到困难。因为在这些新的案例中,金融机构一直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而另一方则一步一步地精心设计。从表面上看,金融机构自愿签署的协议几乎没有移动的空间。最后,他们往往失去妻子和,而不是得到任何好处,而是支付赔偿金。
以当前发回重审案例为例:
多年前,甲方(金融机构)与乙方(非金融机构)签订了资产回购协议。双方同意,如果乙方投资7000万元购买甲方的不良资产,甲方将在一年后投资回购。同时,双方同意:乙方的7000万资金将转入甲方*的C账户,C是第三方企业。
一年后,甲方无意回购,乙方提起诉讼。根据《资产回购协议》,一审法院裁定该协议有效,甲方应履行回购义务,并裁定甲方败诉。
在我们接管了案件的*二个实例后,我们开始感到困惑:银行实际上没有收到这笔钱,但银行签署并盖章,并同意转移到第三方的C账户。从法律上讲,银行应该被视为已经收到了这笔钱。但为什么银行同意把钱转给第三方呢?为什么银行要签署这样一个明显不公平的协议,甚至涉嫌欺诈?
这家银行的前负责人已被停职。他的解释是,他被另一方欺骗了,并在许多材料中混淆并签署了协议。这种说法无法解释案件中涉及的许多奇怪的现象,法院也无法接受不可能从甲方那里得到更多答案。
作为的代理律师,如果按照传统思路,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由于欺诈而签署的协议应无效。
2、显失公平的协议也应该是无效的。
3、违反相关监管文件的回购协议无效。
但从一审判决的情形来看,这样的辩解显然是苍白无力的。因为法庭认为:诈骗需要有证据,仅凭银行原负责人的一面之词,显然不足以认定诈骗成立。显失公平地说,银行是专业的金融机构,不是普通的金融消费者,也不是没有常识的未成年人,既然自愿签字盖章,协议当然生效,就得受法律保护。至于监管条文,不一定是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所以,银行要履行7000万元的回购义务。
尤其是在这些表面现象背后,我们反复研究案情,深入思考其中的逻辑,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真相?
我们在发回重审开庭时提出以下观点和主张:
1.原告(乙方)首先有责任证明本案交易标的物——不良资产——是真实的。如果不能提供据,则应承担不能提供据的法律后果。
(在审判过程中,另一方无法提供据,只是反复辩护:银行知道它是否真实。然而,根据谁声称提供据的基本原则,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
2.本案中的交易标的物——不良资产——是虚假的,根本不存在。这种交易本身就是一种虚构的交易,即不真实的交易。当然,双方的意是不真实的。
3.本案的真实情况应该是:乙方希望向丙方发放,但受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限制,为了借助机构平台(渠道)向丙方发放资金,需要金融机构承担回购责任,精心设计了这种所谓的资产回购伎俩。
4.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渗透审判的基本概念,本案应查明和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并适用《民法通则》和《民法典》的法律规定,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情况。也就是说,甲方的资金应由真正的资本使用人返还。
虽然这个案子还在进行中,但从较高法院较近发布的一个案例来看,我们已经获胜了。然而,从这个案例中引发的问题值得每一位金融法律工作者认真思考。
传统**思维面临金融创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