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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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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产权以出资人的名义登记,其性质应如何认定。这个不动产的附加价值收益需要什么样的认定?

夫妇一方以婚前财产全额支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财产权登记在出资人的名义上,该不动产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结婚后发生的形式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不包括当事人另行约定的。

这个不动产的收益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如果购买该房地产的目的是为了投资,则产生的附加价值收益必须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包括赠与儿童的条款,离婚后的赠与者可以以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为由申请取消吗?受赠的孩子有独立的支付请求权吗?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考虑利益、考虑利害后,围绕解除婚姻关系而形成的**整体,各内容相互独立、相互依存。因此,离婚后的赠与者以赠与财产的权利没有转移为由,申请在离婚协议中取消赠与孩子的条款的情况下,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给孩子,离婚后夫妇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夫妇另一方起诉要求履行的,应当予以支持。被赠与的孩子在非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于赠与条款的受益者,没有独立的支付请求权,作为原告要求夫妇一方或双方履行支付义务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二项的另一观点,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特定财产赠给孩子,离婚后夫妇一方或双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夫妇的另一方及被赠与的孩子都可以起诉支付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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