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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违纪被解雇后。

是否应享受相关待遇。

问:

我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住院,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员工继续在公司工作。很快,他因盗窃被解雇了。一个月后,该员工被认定为九级残疾。此后,该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工伤员工违纪后,是否应享受相关待遇?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7个月工资;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

员工九级伤残,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9个月工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是对工伤职工未来就业中因伤残造成就业限制的补贴;支付一次性医疗补贴是对未来职工伤残的医疗补贴。这三项权利是工伤职工自工伤之日起确立的,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员工享受工伤待遇与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不同。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合同期内,一般不是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因盗窃单位物品被解除劳动关系,应视为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因此,员工应享受一次性残疾补贴、一次性工伤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医疗补贴,但不享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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